發表時間: 2024-02-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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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申請條件及流程聯絡資訊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條件: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 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申請流程: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三個月內現戶謄本及除戶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近一年之內頁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 等)。
仁愛區公所(02)2430-1122
信義區公所(02)2428-2101
中正區公所(02)2463-3341
中山區公所(02)2423-2181
安樂區公所(02)2431-2118
暖暖區公所(02)2457-9121
七堵區公所(02)2456-6171
                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
申請流程: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三個月內現戶謄本及除戶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近一年之內頁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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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條件: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其全家應計算人口,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累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者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申請流程: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
下列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低收入戶、中低收證明書或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
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郵局存摺封片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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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申請條件: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所需醫療及住院看護
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如為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依各該相關規定
申請看護補助,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之補助。
補助項目以最近三個月內,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
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前項所稱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者,係指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
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須有僱請之事實。但隔離病
房、加護病房、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
護費用不予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者看護費用,不受第一項累計金額之限制。
申請流程: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
下列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低收入戶、中低收證明書。
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應註明需專人照顧等) 。
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或政府立案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之看護派工證 明。(看護人員為病患配偶及直系血親三等親內親屬不予補助)。
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專業證照正反面影印 本、專業證照正反面影印本(含在職訓練資料如長期照護終身學習護照)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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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急難救助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發生急難事由二
個月內,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處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流程
申請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急難事由證明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急難救助金經核發後三個月內,同一生活戶不得再依同一事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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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馬上關懷申請條件
家庭成員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
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申請流程
於遭遇急難事由三個月內向居住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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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條件:
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申請流程:
申請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辦理:
申請表。
兒童及申請人全戶戶籍證明資料。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印章(父母雙方印章)。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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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市未滿 18 歲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且另一方無力撫育者。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但有下列情形,則不符合扶助資格,將不予扶助:離異後雙方仍有共同生活事實。離異後雙方同戶籍(含同址創戶)情形。(3)離異後之當年度起,仍申報扶養親屬者。(4)再婚者。父母、養父母一方因罹患嚴重傷、病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致另一方無力撫育者。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未經認領或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生活者。

申請流程: 申請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及印章。 兒童少年及申請人全戶戶籍證明資料。就讀國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一年度全家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一年內內頁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仁愛區公所(02)2430-1122 信義區公所(02)2428-2101 中正區公所(02)2463-3341 中山區公所(02)2423-2181 安樂區公所(02)2431-2118 暖暖區公所(02)2457-9121 七堵區公所(02)2456-6171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條件: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 6 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仁愛區公所(02)2430-1122 信義區公所(02)2428-2101 中正區公所(02)2463-3341 中山區公所(02)2423-2181 安樂區公所(02)2431-2118 暖暖區公所(02)2457-9121 七堵區公所(02)2456-6171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每年低於 15 萬元、全家人口不 動產總值低於 650 萬元或不符前述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本作業規定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 3,000 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其差額。
申請流程: 申請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申請表及切結書。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證明資料。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需加蓋最近一學年度註冊章)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條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未滿 6 歲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申請流程: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 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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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之 65 歲以上老人,因重病住院治療期間經證明需專人看護者。
申請流程: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重病住院僱請專人看護之日起三個月內,以申請人本人名義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申請表。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註明需專人 24 小時照顧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但不包含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若僱請非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所屬人員看護時應檢附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醫院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看護人員不得為病患直系之三等親以內親屬)。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若僱請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所屬人員則檢附該業者或團體之派工證明,惟申請人或業者 (團體)應於看護事實發生七日內即書面通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備查,否則不予補助。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入住教(養)護等社福機構住院得免前述看護證明,惟應檢附機構之入住暨送醫證明、機構與合法照顧服務業者團體訂定之契約影本、照顧服務業者(團體)派工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正反面影本(含在職訓練資料如長期照護終身學習護照)。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明書影本 (僱請非照顧業者團體所屬人員時免附)。
仁愛區公所(02)2430-1122 信義區公所(02)2428-2101 中正區公所(02)2463-3341 中山區公所(02)2423-2181 安樂區公所(02)2431-2118 暖暖區公所(02)2457-9121 七堵區公所(02)2456-6171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條件: 1.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 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且實際由家人照顧。經本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 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者或因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須年滿 16 歲, 未滿 65 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7 款規定之情事。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受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申請流程: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照顧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仁愛區公所(02)2430-1122 信義區公所(02)2428-2101 中正區公所(02)2463-3341 中山區公所(02)2423-2181 安樂區公所(02)2431-2118 暖暖區公所(02)2457-9121 七堵區公所(02)2456-6171
未滿二歲兒童
托育公共及準
公共化補助
申請條件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應備齊下列各項表件,至右方所列單位申請辦理,其核定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期申報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申請表。
兒童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
申請人(甲或乙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申請人雙方印章。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無則免附)。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
兒童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4) 弱勢家庭: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等證明文件。
基隆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02)3401-1392、
(02)3401-1253
 
基隆市公私協力西定托嬰中

(02)2421-3313
 
基隆市公私協力安樂托嬰中

(02)2432-9007
 
基隆市私立聖堡托嬰中心
(02)2427-1608
 
基隆市私立聖堡信義托嬰中

(02)2427-1828
 
基隆市私立聖堡新豐托嬰中

(02)2469-0101
 
基隆市私立自立貝比托嬰中

(02)2437-1485
愛心食物銀行申請條件:
1.主要負擔家計者因患重病、失業、失蹤、服役、入監服
刑、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配偶死亡、失蹤、入監服刑或遭家庭暴力受害、惡意
遺棄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未婚懷孕婦女或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隔代教養而
獨自撫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4.另遭逢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工評
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申請流程:
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其他證
明文件,經社工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將依家庭人口
數(同住成員)及倉儲管理中心募集之食物類別與食物量酌
予分發。
基隆市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1.正義館(服務中正區、信義
區)
電話:(02)2421-3941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
11 號三樓
2.暖七館(服務暖暖區、七堵
區)
電話:(02)2456-2677
地址:基隆市七堵區自治街
15 號 1F
3.仁山館(服務仁愛區、中山
區)
電話:(02)2437-6697
地址: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
114 號 1F
4.安樂館
電話:(02)2432-1271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
482 號四樓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項目:
1.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輔導。
2.提供被害人庇護安置、協助聲請保護令、陪同出庭、轉
介就業中心、司法協助、經濟協助、心理諮商及子女轉學
協助等服務。
提供被害人各項緊急生活扶助,如醫療補助、律師費用補助、心理諮商補助等。
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
5.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及訓練。
申請條件: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基隆市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者。
申請流程:
電洽申請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02)2434-0458         、
(02)2431-7459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服務項目:
針對受虐兒童及少年提供緊急救援、保護安置、家庭處遇、
心理治療、資源轉介,並提供施虐者或照顧者親職教育等
申請條件:
設籍或居住本市之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
申請流程:
網路線上通報或電洽。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         、
(02)2203-2206
https://ecare.mohw.gov.tw
基隆市政府國際家庭服務中心服務項目:
1.個案服務 2.成長團體 3.諮詢服務 4.宣導活動。申請條件:
本市市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申請流程:
電洽或親臨
(02)2432-0495         、
(02)2432-4145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482 號 5 樓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0800-088-885
基隆市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項目: 1.個案管理
社會福利諮詢
團體活動
社區活動
申請條件: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有社會福利需求之弱勢家庭
申請流程: 電洽或親臨
基隆市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正義館(服務中正區、信義區)
電話:(02)2421-3941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11 號三樓
暖七館(服務暖暖區、七堵區)
電話:(02)2456-2677
地址:基隆市七堵區自治街15 號 1F
仁山館(服務仁愛區、中山區)
電話:(02)2437-6697
地址: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114 號 1F
安樂館
電話:(02)2432-1271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482 號四樓
心靈驛站(心理諮商服務)申請條件:
本市市民 申請流程:
預約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7:00
(採預約方式,無預約者,為確保預約者權益,恕不提供服務)
諮商時間:單週星期二&星期六
09:00-12:00、13:00-16:00
基隆市婦幼福利服務中心電話: (02)2431-4285 、(02)2431-4284 轉 113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
482 號 5 樓
法律諮詢申請條件:
本市市民 申請流程:
預約時間:星期二至星期六 08:30~17:00
諮詢時間:每月單週星期四 09:30-11:30、雙週星期四14:30-16:30
基隆市婦幼福利服務中心電話: (02)2431-4284 轉507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482 號 5 樓

身心障礙鑑定

最後修改日期: 2024-02-20